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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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12389元及利息(以11123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