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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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1.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 -4- 准计算;2.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