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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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按月息3.625‰计算;自2017年9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5.4375‰计算;已付1884045.43元予以扣减)。 二、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83万元。 上列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最高额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以本金2000万元按月息3.625‰计算;自2017年9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以本金2000万元按月息5.4375‰计算,已付1884045.43元予以扣减)以及律师费33.2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650元,由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诉讼费中的130660元部分承担共同负担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