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与被告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和31日订立的《个人资金入股合作协议》;

被告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0000元;

被告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9239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11月1日计至2020年11月1日止);

被告***对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6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龙州县津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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