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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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和31日订立的《个人资金入股合作协议》; 被告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0000元; 被告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9239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起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11月1日计至2020年11月1日止); 被告***对龙州县津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6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龙州县津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