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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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56442.61元及利息193508.8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以后利息按编号为862502201774033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实际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三、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名下的“桂合渔82029”号船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1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