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市金都商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98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强、景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1641.84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款251641.84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67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甘0982执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