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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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承担利息4500元,合计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