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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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4执3457号 沈某甲、沈某乙、候某某: 申请执行人沈某甲与被执行人沈某乙、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某乙、候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履行案件款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4执34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