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借款本金316,026.45元及利息1,887.40元(计至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息7.125%、罚息10.6875%标准支付至实际借款本金结清日)及律师费8,230.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对被告***设立抵押的商服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2.16元减半收取3,096.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