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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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6000元并支付利息36880元(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附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300××××09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