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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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45877.26元、滞纳金975.7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前述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