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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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四万五千零五十二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元(系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九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四百六十三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