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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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915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1459元;原告江苏中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