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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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晋0106民初115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

2021年1月**日

开庭日期

2021年5月**日

是否公开

审理

是否缺席

审理

原告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华,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赵万谦赵某,男,1**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

到庭情况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万谦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8714.1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贷款利息7011.33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8714.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88%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费1013.34元,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534元;

(1至4项合计金额:78272.8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赵万谦赵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证据

新易贷-信用贷贷款正式申请表、新易贷用款申请表、“新易贷-信用贷”告客户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EMS快递单、诉讼合作协议、委案交接清单、发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银行关联卡证明等。

被告证据

被告赵万谦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认定事实

依据

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

借款人

赵万谦赵某

贷款金额

20万元

贷款用途

装修

贷款期限

36个月,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

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

2017年12月13日发放20万元贷款

贷款利率

年利率20.88%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利率

滞纳费计算方式

逾期时贷款余额(元)

每日滞纳费

0-1万

5元

1万-2万

10元

……

……

9万-10万

50元

更高贷款余额依以上规则类推

以此类推

逾期起算日

2020年4月1日

欠款金额

及明细

截止2021年

5月7日

本金

63479.02元

利息及滞纳费

17714.46元

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3479.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滞纳费之和。

律师费

1374元

保全费

803元

保险费

300元

1、原告与被告赵万谦赵某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滞纳费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的利息、滞纳费之和已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只支持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滞纳费之和,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截止2021年5月7日,被告欠付原告的利息与滞纳费之和为17714.46元。

3、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双方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并已实际产生,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被告赵万谦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63479.02元;

二、被告赵万谦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及滞纳费17714.4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63479.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滞纳费;

三、被告赵万谦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37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758元,保全费803元,共计2561元,由被告赵万谦赵某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长张盈敏

人民陪审员王丽琴

人民陪审员李梅萍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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