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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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七台河市东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七台河市东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