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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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627959.71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按出借时间分别计算:自2013年1月10日起以35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3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2日起以353.8239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3日起以172.69608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以109.7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9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02.49597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68元,由原告***承担3668元,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70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