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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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轻化物资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98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8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8元,本院予以退回。限被上诉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8元,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