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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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42250.50元及利息1416.71元(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至实际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的抵押房产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6号楼1单元101室(产籍号2-768539-063-01010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涉案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