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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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5执恢42号 赵静、马燕、鲁波: 我院受理的赵静与马燕、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5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首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马燕、鲁波逾期未按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燕、鲁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马燕申请将其与鲁波共用所有的位于贞丰县珉谷镇康筑城市花园的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抵偿债务,对该房屋我院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二拍流拍价为252162.72元,申请执行人赵静于2021年5月19日表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其169032.98元的债务,对于超出的部分申请执行人赵静已于2021年6月7日将补差83129.74元支付到我院执行专户中。我院于2021年6月14日作出裁定,裁定将马燕、鲁贡共有的位于贞丰县珉谷镇康筑城市花园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赵静,但因赵静在评估中垫付了评估费3000元,需返还赵静3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2325恢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