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抗18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七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2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张宏宇 审判员罗林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林琪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