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抗18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七台河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七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2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张宏宇

审判员罗林成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林琪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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