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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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孙广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将坐落于黑龙江省胜利农场场直四委0017栋3号住宅交付于原告***,其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广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