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龙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87,3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4.66元减半收取2,452.33元,由原告***负担429.14元、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3.19元;鉴定费3,800元,由被告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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