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盛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盛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98400元; 二、被告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盛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84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盛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1元,由原告吉林省盛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8元,由被告北京沂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