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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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15533.25元; 二、被告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基本电费、自用电费、自用水费、有偿服务费共计388283.43元; 三、被告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①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23106.65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②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均以8318.39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③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基本电费的违约金均以7892.48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下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④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自用电费的违约金,分别以18447.72元、2882.09元、2206.21元、2034.88元、1001.8元、1628.59元、1110.04元、1173.3元、2153.63元、264.27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下下个月的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⑤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自用水费的违约金,分别以383.94元、136.08元、111.78元、160.38元、72.9元、121.5元、68.04元、48.6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下下个月的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以本金为限); 四、被告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779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9元,由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2元,由被告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697元,被告***对其中878元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2912元,全部由被告广州市今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