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海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运费579633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96元,由原告宁波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2元,由被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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