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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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1)川330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8000元及支付利息(2021年1月13日前的利息为25914元,2021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178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