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51483元及利息(利息以51483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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