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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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琨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工程款875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8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支付押金、材料款、财务补偿款合计272500元给原告***; 五、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7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 -8-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王光富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被告***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光富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