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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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2260.85元及违约金(以22260.8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按月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1801.42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财产保全费2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