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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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134201200256);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3372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7日利息为30570.46元、罚息4611.89元、复利1539.99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533729.7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570.46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付); 三、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0元,保全费3330元,其中,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受理费133元,被告***、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357元,保全费3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