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706.08元;

二、驳回原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65元,被告南宁市中医医院负担1080元;鉴定费共12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5元,被告负担9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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