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106民初934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1月25日开庭日期2021年5月13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负责人:王晓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琼,山西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红旺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到庭情况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红旺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22.05元及自2020年1月24日(逾期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7日的利息71.38元、逾期利息32.87元、复利1.33元)。以上合计:452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逯红旺逯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快递单、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被告证据被告逯红旺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当事人证据借款人逯红旺逯某贷款金额11700元贷款用途其它消费性用途贷款期限36个月,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8年1月26日发放11700元贷款贷款利率年利率5%利率调整方式固定利率罚息利率年利率7.5%复利利率年利率7.5%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1年5月6日本金4422.05元利息111.87元罚息260.89元复利15.72元自2021年5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判决理由原告与被告逯红旺逯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逯红旺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4422.05元;二、被告逯红旺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5月6日的利息111.87元、罚息260.89元、复利15.72元,共计388.48元;三、被告逯红旺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422.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计算的罚息;四、被告逯红旺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1.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计算的复利。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逯红旺逯某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长张盈敏人民陪审员李梅萍人民陪审员王丽琴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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