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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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106民初851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1月25日开庭日期2021年4月9日公开审理是缺席审理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负责人:王晓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北京市中咨(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丽丽逯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到庭情况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丽丽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3169.17元,截至2020年8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42382.74元,复利4671.79元,共计280223.7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期间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贷款本金233169.17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算、复利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逯丽丽逯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据被告逯丽丽逯某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贷款本息明细清单等被告证据被告逯丽丽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借款人逯丽丽逯某贷款金额29.2万元贷款用途轻奢品消费贷款期限36个月,2018年12月18日起2021年12月18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8年12月18日发放29.2万元贷款贷款利率年利率18.36%利率调整方式固定利率罚息利率年利率27.54%复利利率年利率27.54%逾期起算日2019年10月19日起诉后是否还款还55元本金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1年4月1日本金233114.17元利息45816.24元罚息28667.83元复利7882.94元自2021年4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罚息、复利在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逯丽丽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33114.17元;二、被告逯丽丽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4月1日的利息45816.24元、罚息28667.83元、复利7882.94元,共计82367.01元;三、被告逯丽丽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33114.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被告逯丽丽逯某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盈敏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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