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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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88元,水费305.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04.1元(按年利率6%从2019年3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此后仍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3397.4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