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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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市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州市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冷水滩区××路××路××栋××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7号)过户给原告***、***,并承担过户所有税费; 二、限被告永州市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冷水滩区××路××路××栋××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6号)过户给原告***、***,并承担过户所有税费; 三、限被告永州市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预留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被告永州市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