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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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发放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款322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被告渭南市临渭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