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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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61×××28账户的银行存款1478786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0年2月19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