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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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东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043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530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