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周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张家界人从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桂林周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人从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签订《旅游合作协议》; 二、被告张家界人从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桂林周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3%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桂林周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家界人从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