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卫福伦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北京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卫福伦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光联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3日解除;

二、扣除被告北京中卫福伦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52068.83元以及租赁保证金57067.56元后,被告北京中卫福伦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再给付原告北京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解除违约金、上浮租金等损失共计332408.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中卫福伦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将注册于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五街2号7幢x1的公司地址迁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4元,由原告北京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3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卫福伦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2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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