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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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付款104441.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日万分之六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19243.4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以8519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该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