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

二、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三、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四、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0元;

五、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对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54400元,由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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