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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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甘露焦化设备有限公司 侯马旭晨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侯马旭晨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