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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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向大新县雷平冠利建材门市部支付水泥货款86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67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大新县雷平冠利建材门市部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