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23,850.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25,664.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元(***预交)、鉴定费800元(***垫付),合计2877元,由原告***负担706元,被告***负担836元,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