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君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偿还原告广西君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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