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桥支行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1803执保8472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应冻结被申请人张娜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10064.44元,已限额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川1803民初9743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