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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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900元,并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1800元,并以31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元,并以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