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726元及利息18957.03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91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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