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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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原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2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原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利息1375966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2200000元自2021年2月28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6.8%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11元,减半收取计19905.50元,由原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5.50元,被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担1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